残疾军人证件能否和警察一样以“伤残”冠名?

  来信:残疾军人证件能否和警察一样以“伤残”冠名?

  回复:您好,感谢来信。在2004年换证时,便将《革命伤残人员证》更改为《残疾军人证》,更改原因当时已专门发文(优安函〔2005〕32号)作了说明。将“伤残”改为“残疾”,主要是为了与国防法保持一致,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另外,军人致残既包括因伤致残,也包括因病致残,使用“伤残”无法涵盖病残情形。希望能够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