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转业士官的就业问题

  来信:2011年后转业士官分三类:自主择业、转业、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就是转业回地方安排工作,又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士官。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也就是说主动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能拿到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上的补助,这样领到的钱要比回地方上再自谋职业领的补助要高的多。那么为什么会有转业士官非要在地方上申请自谋职业,而却不在部队时就主动自主择业呢?这个主动自谋职业是不是从常理上说不通,存在自相矛盾?如今最不公平的就是自谋职业士官,工作没有安排,中央的一次性退役金也没领取,就这样给主动自谋职业了。至于原因,用上面的常理一论证,基本上一条也说不通,而且刚从部队出来的孩子很单纯,申请书、公证书、协议书一样也不少,申诉这条路算是封死了。期望上级部门能关心一下这些自谋职业士官,地方政府部门就应该补偿他们中央财政本应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况且国家法律并没有回地方再自谋职业这一条文,下位政策服从国家法律这是基本的常识。

  回复: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为给退役士兵更多选择,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已经明确,选择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回到地方后,仍可选择领取一次性就业经济补助金(金额为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感谢你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