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要求,民政部统一印制了《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为统一做好启用和换发工作,经研究决定,全国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统一式样的《烈士通知书》和《烈士证明书》,同时换发《烈士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通知书》的启用

  1.凡2013年8月1日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通知书》。

  2.省级人民政府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通知书》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厅(局)统一编号、填发,上冠年份号及省份简称,号码数为6位。如,2013冀烈字第000001号。     

  民政部评定的烈士,《烈士通知书》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统一编号、填发,上冠年份号及民政部简称(民),号码数为6位。如,2013民烈字第000001号。

  公安部批准的烈士,《烈士通知书》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编号、填发,上冠年份号、公安部简称(公)及现役字样,号码数为6位。如,2013公现役烈字第000001号。

  军队批准的烈士,《烈士通知书》由军队统一编号、填发,上冠年份号、军字,号码数为12位。如,2013军烈字第000000000001号。

  3.《烈士通知书》由批准机关填写,并负责寄给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可采取打印、手写两种形式,打印的一律采用楷体,手写的用钢笔或签字笔楷体填写。通知书的牺牲原因,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评定(批准)条件填写;依据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补办追认的烈士,通知书的牺牲原因,按照追认条件填写。存根部分需加盖评定(批准)机关公章。

  4.《烈士通知书》电子芯片中统一填写:烈士姓名、身份证号码、评定(批准)机关的信息。

  二、《烈士证明书》的启用

  1.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2.《烈士证明书》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上冠年份号、省份简称,号码编6位数。如,2012冀烈字第000001号。《烈士证明书》填写可采取打印或者手写两种形式,打印的采用楷体,手写的用钢笔或签字笔楷体填写;证明书的牺牲原因,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或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评定(批准)条件填写;依据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补办追认的烈士,通知书的牺牲原因,按照追认条件填写,存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留存备案,存根部分需加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公章。

  3.《烈士证明书》电子芯片中统一填写:烈士姓名、执证人姓名、执证人身份证号码、关系的信息。

  4.填写后的《烈士证明书》,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5.《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执证人: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三、《烈士证明书》的换发

  《烈士证明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号、填写、登记;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换发。

  (一)换发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的补发。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三)《烈士证明书》的填写。

  1.按照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补充解释和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批准烈士的,牺牲原因的填法仍沿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写法。

  2.《烈士证明书》正文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要填写这次换证或者补证日期,存根部分要加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公章。

  3.《烈士证明书》电子芯片中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填写,内容为:烈士姓名、执证人姓名、执证人身份证号码、关系的信息。

  (四)换证时间。

  2013年8月1日开始,2014年10月1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1.启用和换发《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要以启用和换发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2.要认真审查、核实烈士和烈士遗属的相关信息,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合评定(批准)烈士条件的,烈士批准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执证人不符合执证规定的,应当停止换发《烈士证明书》。审查、核实后的烈士和烈士遗属信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烈士褒扬信息系统。

  3.原《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回收、保管,其中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要在相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陈,发挥教育作用。换证或补证的相关登记表及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以便核查。

  4.要结合启用和换(补)证工作,对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断完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让广大烈士遗属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各地换证工作情况,于2014年10月30日前书面报民政部。


  附件:《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民  政  部

  2013年7月31日

《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核表

 

 

烈士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时间


入党(团)时间


籍  贯


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牺牲时间、地点、原因


批准机关及时间


原烈士证明书编号


安葬地


持证人基本情况

姓  名


与烈士的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申请理由及依据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