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相关条款内容咨询
来信:本人配偶即将退役,打算户口随本人落到青岛。但是有规定说随配偶落户需结婚满2年。今年由于疫情的原因,我们结婚登记日期一推再推,到退役时肯定不能满足2年的条件。但我在网上看到,贵单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其中对于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文件是否取消了两年的限制呢?后续会有相关政策补充吗?
回复:您好,感谢来信。来信提及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放宽安置地限制”相关规定,是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中“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作了进一步放宽,即明确为“可在配偶或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意见》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随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应“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前提条件未做调整。目前暂无相关政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