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两次入伍人员,是否可以分配工作?

  来信: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先后入伍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至2014年,第二次是2015年至2017年,我想咨询,关于农村户口的两次入伍人员,是否可以分配工作?

  回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根据来信信息,来信人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来信人符合自主就业条件,可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