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具有重大时代意义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文胜

  编者按

  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作出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关心爱护广大退役军人。两年多来,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

  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对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此,本报推出关注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8年4月27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经过两年多时间终于颁布出台,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指出:“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代表了全社会和广大退役军人以及现役军人的共同利益,具有重大时代意义。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丛文胜,对退役军人保障法予以解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报告中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进行专门规定,这在历史上还是首次。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丛文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是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的坚实一步,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退役军人管理和服务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机构基础。

  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务院的重要组成机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工程之一,是建成法治社会重要的推进力量。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立法,同样是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起到重要法治骨干支撑作用。

  退役军人事务立法的质量与效益,直接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战略任务的圆满实现。

  自从党和国家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取得快速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为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立法提供了重要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承担着大量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及主要立法任务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构是新组建不久的政府机构,在延续和承接各原机构的法规制度基础上,亟待将各类现行法律制度及时吸收消化和完善修改为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跟上了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步伐,较好地完成了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任务。可以说,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保障退役军人工作的时代需要

  记者: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值得倍加关心、倍加爱护。您认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丛文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千条万绪,涉及到国家、社会领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的方方面面,可以简单归纳为服务、保障和管理的工作。即以服务为核心、以保障为重点、以管理为辅助,通过全方位的服务、保障和管理,以解除退役军人离开军营回归社会的后顾之忧;优化政府退役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以确保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构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退役军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安全稳定,以及稳定现役军人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国有5700多万名退役军人,并以每年几十万人的速度递增,这些退役军人在国家的发展和改革事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化发展,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正视矛盾,下力气通过完善立法、建章立制去解决问题。

  退役军人保障法统筹保障、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在新时代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的根本途径

  记者: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退役军人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取得显著成绩,但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能否有效化解这些矛盾?

  丛文胜:退役军人保障法事关退役军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更事关建设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人民军队。

  目前,退役军人工作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究其原因,还是对退役军人事务的立法问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相关立法工作迟滞,导致遗留问题积压,形成制约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瓶颈。

  例如,现役军官有计划地退出现役,由国家负责妥善安置,是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一套退役军官转业安置办法,逐渐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如果仍按照以往所采取的运用政策打补丁、发通知的做法,已不能满足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需要。

  由于长期以来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和保障,直接影响了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政策稳定性和权威性。

  退役军人保障法确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四梁八柱,为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化解退役军人工作中各类矛盾及风险的根本途径,有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构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体系的基础

  记者: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体系的基础。是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丛文胜: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反映了依法治国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处理好各类退役军人事务、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以及强化对退役军人管理和服务保障功能的唯一途径和长远之策,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可以说,早立法、早出台、早主动。

  考虑到退役军人保障法只是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需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应当以修订现行相关法律为依托,以补充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度为基础,以废止失效法规制度为着眼点,全面推进退役军人事务立法工作,以加快构建形成完整配套、协调一致、互为补充的退役军人事务法律体系,为形成退役军人事务的专门学科和构建科学法治体系奠定基础。

  退役军人事务立法工作涉及面广,深层矛盾多、攻坚难度大,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可能解决所有具体问题,我们应当抓住时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退役军人保障法治体系,为建设强大而巩固的国防、实现“两个百年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