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出台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黔东南州慈善总会出台了《黔东南州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

  《办法》对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管理、募集、使用、范围、对象、申请、办理、监管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办法》明确,州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州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黔东南州户籍,属于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并在黔东南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伸至全州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重点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难、医疗难、教育就业难、遭遇突发性灾害等方面的急难问题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

  《办法》规定,州级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内符合援助关爱条件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所属单位(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按程序代办送审。

  《办法》还规定了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关爱资金、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方面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