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办理指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官兵的切身利益,是维护军人退役后养老待遇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一直是广大战友退役后关注的热点领域。为此我们准备了这份“知识点图解”,帮助战友们了解掌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重要内容,请大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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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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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为1.136。该《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通知》施行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执行;《通知》施行后的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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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军队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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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月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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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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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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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计算】

  1.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本文参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