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全市从9月中旬—10月20日,将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组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社保事务、信访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落实。
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集中采集点设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所有上门采集人员将佩带《浙江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证》。
四、备核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登记时,请出示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将于10月2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登记表》的采集填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第一阶段的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主动备好相关材料,积极到村(社区)参与信息采集,并配合上门走访采集。欢迎社会各界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83958976。
嘉兴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