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题:确立退役军人工作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孙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围绕法律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四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过程中是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的?

  答: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初次审议后,于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退役军人对这部法律草案高度关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132845位网民提出的82068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群众书面来信20723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一些关于修改完善草案的群众来信。

  法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并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主要是完善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保障法的特色;二是加大保障力度;三是具体化一些保障措施。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十一部分。一是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二是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五是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六是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七是加大优待帮扶力度;八是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九是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十是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哪些特殊优待措施?

  答: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问: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哪些主要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政策予以细化。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开展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下一步,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清理工作,该制定的尽快制定,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了解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